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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期景区吸烟最高拟罚千元 新条例网上征民意
发布日期:2011-05-11 15:36:10 来源: 京华时报 编辑:tczx 浏览次数:(6558706)

    森林防火期内,游客在景区林地有野炊、吸烟等行为,最高将被罚款1000元。目前,《北京森林防火办法(送审稿)》正在网上征求民意。 

    送审稿规定,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特种用途林地和千亩以上的林地,以及林缘外侧规定范围内的区域为一级森林防火区。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本市森林防火期。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提前或延长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每年3月1日至4月15日被确定为本市森林高火险期,一级森林防火区为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高火险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森林高火险区内的居民生活用火实行严格管理。 

    办法规定,在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有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蜂窝、放孔明灯等行为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如果野外用火造成森林火灾,处罚将“升级”,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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