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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人团购遭遇旅行社假机票于长春机场登机被拒
发布日期:2011-05-11 15:31:10 来源: 中国旅游报 编辑:tczx 浏览次数:(6524066)

【案由】

2010年12月18日,103人在长春机场登机时,被机场方面告知所持机票为假票,不能登机。经查,103人是吉林长春、敦化等地的市民,拟赴深圳参加由当地旅行社组织的港澳游自由行。103人委托延边某旅行社敦化分公司代订往返机票103张,票款合计156310元。未料,该分公司负责人粟某为偿还个人欠款,违法出具假机票,导致103人出行受阻,影响恶劣。

【处理】

延边某旅行社敦化分公司负责人粟某因违法出具假机票,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该旅行社遂主动与被害人代表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退还156310元机票款,同时赔偿游客的直接经济损失59000元。延边州旅游局针对该旅行社内部管理混乱,造成游客权益损害问题,撤消该旅行社敦化分公司的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并收缴《备案登记证》,建议工商部门吊销该分社的《营业执照》;吉林省旅游局决定暂停受理该旅行社在省内设立分社的备案,要求该旅行社暂停省内其余分社经营业务并进行整改。

【点评】

以上案情至少有3个问题值得关注:一是由谁承担本案产生的赔偿责任?二是责任主体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三是本案启示。

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条例》第2条规定,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旅行社可以接受旅游者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旅行社条例》第10条规定,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旅行社分社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名义从事《旅行社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以上法律法规表明,敦化分公司作为延边某旅行社的分级机构,可以接受相对人的被害人委托代订往返港澳游机票。但从民法的角度来看,敦化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经营行为限制在设立社授权其开展的经营活动,由此产生的责任自然应当由设立社承担。所以,尽管导致103名被害人出行受阻是由敦化分公司负责人粟某所为,但应当由延边某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本案的责任涉及到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本案的刑事责任主体是向被害人提供假机票的粟某。笔者认为,粟某向被害人提供假机票,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购票款达15.6万余元,致被害人不能如期成行,其行为均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司法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粟某的刑事责任。

本案的民事责任主体主要是旅行社和粟某,他们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粟某作为职业人,明知持假机票不能登机,却为偿还个人欠款违法出具假机票,导致103名被害人不能出游,其行为属于民事欺诈。但是,粟某系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按照商法的基本原理,其职务行为系代表企业所为的行为,因此由企业法人承担责任。

本案值得欲设立分支机构的旅行社借鉴和警醒。旅行社设立包括分社、服务网点在内的分支机构,是适应旅游业务跨地域经营的特点、放开搞活的重要举措。鼓励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有利于旅行社业务发展。但由于分支机构以设立社的名义从事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旅行社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应当根据其实力和发展战略确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切忌贪大求全盲目扩张导致管理失控;同时还要防止利用设立分支机构变相出卖《经营许可证》的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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