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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拟规定餐馆使用未经检疫合格动物须担责
发布日期:2011-05-31 15:06:28 来源: 法制日报 编辑:tczx 浏览次数:(6566932)

  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使得食品安全问题引起公众热切关注,食品安全监管链条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为加强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近日审议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不仅明确了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人安全使用动物产品的责任,还针对执法部门在扑灭动物疫情过程中给养殖人造成损害给予补偿作出了规定。 

  畜牧业大省面临疫病防控挑战 

  畜牧业已经成为湖北省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目前,湖北省共建成各类养殖小区11060个,标准化万头猪场439个,居全国第一位;2010年,该省畜牧业产值连续3年超过千亿元大关,在大农业中畜牧业实现了“三分天下有其一”。 

  不过,湖北省农业厅厅长祝金水指出,随着畜禽养殖生产方式的转变,动物疫病的控制也发生了变化,病原微生物不断通过变异来适应生存环境,导致新的动物疫病不断发生,再加上湖北省是全国主要的动物及动物产品集散地,潜伏着动物疫病尤其是重大动物疫病发生流行的风险。 

  据了解,2004年以来,湖北省相继发生了高致病性禽流感、猪链球菌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亚洲1型和A型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情,对该省畜牧业稳定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动物疫病防控任务十分艰巨。 

  祝金水说,从总体上看,湖北省的防疫工作存在着基础设施薄弱、动物饲养卫生条件差、养殖主体防疫意识不强等问题。他认为,为有效遏制重大动物疫病发生,湖北省及时修订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十分必要。 

  明确餐饮业使用动物产品责任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立法参阅件中列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中关于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人安全使用动物产品的两条规定均是依据食品安全法作出的。 

  祝金水介绍说,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学生食堂、中小餐馆等是湖北省动物疫病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薄弱环节,大量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通过餐饮业直接上了餐桌,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极为严重的安全隐患。 

  为此,修订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修订草案还独列一条规定了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未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予以没收、销毁,销毁费用由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湖北省农村中大量存在屠宰自食生猪的情况,修订草案特别对此作出规定:“农民个人自宰自食的生猪应当经产地检疫,屠工凭产地检疫证屠宰;如果屠工未查验被屠宰生猪的产地检疫证明为农民屠宰自食生猪的,将由县级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整改,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扑杀染疫动物应定动态补偿标准 

  修订草案规定了养殖者在防控动物疫病中的义务。第二十条规定,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或者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补偿;补偿实施后,按规定程序上报。 

  对此,湖北省人大农村委员会在初审意见中提出,修订草案应当充分体现对管理相对人权利的保护,建立明晰和动态的补偿标准。 

  湖北省人大农村委员会认为,草案在“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一章中规定养殖者因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需要,有强制扑杀动物、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义务;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养殖者也可能有动物应激死亡的损失。 

  为了保护养殖者的权利,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湖北省人大农村委员会建议修订草案增加关于政府补偿的具体规定,规定动态的补偿标准,并提前公告,以避免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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