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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急救条例:患者自选急救医院 急救车4分钟派出
发布日期:2010-10-30 16:24:28 来源: 南方日报 编辑:tczx 浏览次数:(6555605)

  备受争议的《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终于一锤定音。昨日,该《条例》在广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表决通过。《条例》明确规定,接到调度指令后,120网络医院必须在4分钟内派出急救车辆;伤病员及其近亲属可有条件享有选择急救医院的权利。

  急救车4分钟出车

  根据广州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今年1—9月,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共调度出车7.1万余次。其中,出车时间在3分钟内的有5.4万多次,占75.67%;出车时间在3分钟以上的有1.7万多次,占24.33%。

  为了使法规既能够操作又有利于提高急救效率,最终通过的《条例》将120急救车的出车时间由3分钟改为4分钟。同时,《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中有关需要妇产科、儿科等专科医生出诊的出车时间为5分钟的例外规定被删除。

  《条例》还明确规定,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就急、就近的原则,在接听完呼救信息后一分钟内向120网络医院发出调度指令。

  此外,鉴于广州目前的交通状况不太理想,急救车在前往急救现场的途中容易受到堵车等客观因素影响,明确规定到达急救现场的时限不具备可行性,故条例没有对急救车到达现场的时间明确设限。

  3种情况下不可选医院

  值得注意的是,昨日通过的《条例》也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况,即在伤病员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所选择的医疗机构与急救现场的路程距离超过10公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对伤病员进行隔离治疗等情形(如需要救治的病人是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下,急救人员可以拒绝其选择医院的要求,患者及其近亲属应当予以配合。

  为避免因《条例》规定患者享有选择救治医院的权利而导致产生大量的医疗纠纷,条例明确规定了患者选择医院时,应当签字确认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条例》还规定,急救人员拒绝伤病员及其近亲属选择救治医疗机构要求的,应当向他们说明理由,并如实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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