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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投诉银座山东枣庄华山店售卖过期食品
发布日期:2010-10-08 10:45:43 来源: 枣庄大众网 编辑:tczx 浏览次数:(6564533)

  近日,消费者曹先生在银座购物广场华山店购买了10包熟肉食,让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10包熟肉食竟然全是过期货,而且在随后的交涉过程中,银座方面不负责任的处理方式让他倍感气愤。

  9月28日下午,曹先生在银座购物广场华山店分别购买了“得利斯午餐方肉(”220g*6包)、“得利斯腐皮香肘”(280g*1包)和“雨润Q爽”(100g*3包)共计10包34.4元(未包括小票中的其他商品)。然而就在曹先生到收银台刚刚交完款后,他偶然发现了问题。上述食品的生产日期分别是2010-7-24、2010-6-27和2010-8-1,保质期则分别是60天、3个月和45天,也就是说,这批食品全部超出了保质期,其中超期最长的近半个月,这样的食品如果被食用,对身体健康的伤害后果将很难预料。这时,曹先生还在收银台旁边,他立刻向收银员反映了问题,收银员将此情况报告了有关负责人。让曹先生感到气愤地是,该负责人对曹先生的动机和食品来源表示了怀疑,当曹先生指出,他一直超市里面,并且在随后超市工作人员对同类商品的检查中,发现了同样的过期问题,该负责人才“软”了下来,表示可以给曹先生3倍的赔偿。曹先生表示,本来问题可以很简单地解决,但是,该负责人对他的怀疑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执行10倍赔偿的惩罚性条款。该负责人当即拒绝了曹先生的正当要求,表示,超市有自己的规定,不同意可以到有关部门投诉。

  曹先生气愤地对记者表示,他有两个没想到,一是这样的大型商场竟然也卖过期食品,而且是堂而皇之地公开销售;二是国家的有关法律他们竟然拒不执行,却执行自己的“家法”。店大欺客、傲慢无礼是曹先生对银座购物广场华山店及有关人员的直接感受。这样的超市,你还能指望他拿你当上帝吗?曹先生希望自己的遭遇能给其他消费者提个醒,在大商场、名商场购物也不能掉以轻心,谨防权益被侵害。

  相关链接:《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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