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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对国家4A级景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给予奖励
发布日期:2011-10-08 17:24:24 来源: 中国网 编辑:tczx 浏览次数:(6562398)

  中国网讯 福建省财政厅采取以奖代补、奖优扶强的形式,支持和鼓励国家4A级旅游景区和省四星、三星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建设。

  福建省财政下达专项资金对该省新增的国家4A级旅游景区及省星级乡村旅游单位予以奖励的政策。

  一是安排乡村旅游奖励资金500万元,对全省首批被评为四星级、三星级的40家乡村旅游经营单位予以奖励。

  二是安排国家4A级旅游景区奖励资金120万元,对2011年该省新增的6家国家4A级旅游景区给予奖励。

  关于金融支持福建省旅游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旅游局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十二五”旅游业发展专项规划》,加快把海西建设成为我国重要的自然和文化旅游中心、国际知名的旅游目的地,把福建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现就福建金融支持旅游业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积极调整旅游业授信管理制度

  (一)调整信贷准入制度。各金融部门要将旅游业列为重点支持行业,积极推动福建旅游业发展。各银行业机构省级管理行、法人银行要抓紧调整完善系统内信贷管理制度,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和所在区域旅游业发展特点,制定具体可操作的授信指引及相关信贷管理要求。

  (二)建立旅游“全产业链”授信服务体系。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服务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景区建设、宾馆酒店建设、旅游消费等产业链上下游优质服务商。支持旅游业与一产、二产融合,支持农(渔)家乐、森林人家等知名乡村旅游品牌建设,推动邮轮游艇、旅游索道、户外用品等旅游装备制造企业和地方特色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加快发展;大力支持旅游业与影视、动漫、会展、体育、文化等第三产业的融合发展。

  二、积极开发适合旅游业特点的信贷产品

  (三)丰富旅游业抵质押担保模式。各金融机构要为旅游市场经营主体提供针对性金融服务。对现金流和客流稳定的商业性开发景区,鼓励开办景区经营权质押、门票收入质押和游艇(船)等动产抵押贷款业务。对拥有海域使用权的滨海旅游项目,鼓励发放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对经营模式稳定、经济效益好的旅游酒店,探索发放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对具有优质商标权、专利权的旅游装备制造企业和旅游服务企业,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并积极为旅游装备生产企业提供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等特色融资服务。对需要购置游艇、电缆车、房车等大型旅游设施的企业,鼓励发放融资租赁贷款。对取得温泉地热矿产采矿权的温泉旅游开发项目,鼓励发放采矿权质押贷款。

  (四)探索符合中小旅游企业特点的贷款增信模式。各金融机构要为中小旅游企业提供小企业联保贷款、法人账户透支、法人代表保证担保、担保公司担保、经营性物业抵押等特色融资产品。鼓励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放大现金流稳定、还款来源充分的中小旅游企业的抵质押系数,实行适当利率优惠。推广“银村共建”等服务模式,加强特色乡村旅游地区农户的信用评级工作,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方式为星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见附件1)提供信贷支持。鼓励以“经营公司+景点+农户”方式为旅游相关配套经营农户提供融资支持。积极运用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农村妇女发展乡村旅游,按现行规定,由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全额贴息。

  (五)创新旅游业大型项目信贷融资模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利用银(社)团贷款支持大型旅游项目建设,对已介入的在建项目,鼓励以间接银团贷款等方式满足项目合理资金需求,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支持银行业机构与金融租赁公司合作,探索对现金流稳定、项目收益可覆盖贷款本息的经营性资产进行“售后回租”。鼓励银行业机构为旅游重点龙头企业的并购重组提供并购贷款等融资服务。

  三、努力拓宽旅游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六)推动旅游企业通过股票和债券市场融资。加强部门协作,加快促进旅游资源整合,推进企业改组改制和兼并重组,做大作强旅游市场经营主体。探索建立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与证券监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信息合作机制,加强企业的培育储备,推动上市融资。强化对旅游企业发债在评估、审计、法律咨询、增信等环节的政府政策支持与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交易所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和集合债。

  (七)鼓励多元资金支持旅游业发展。省内各保险公司要积极向总公司推介我省优质旅游项目和旅游企业,争取保险资金支持。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积极介入新兴旅游业态,支持旅游企业通过产权置换、合作开发等形式,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入旅游业,鼓励民间资本通过BT、BOT、BLT等方式介入政府主导的旅游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银行业机构探索BT、BOT项下民间资本各项权益的质押贷款业务。

  四、创新适合旅游业的特色金融服务

  (八)创新特色银行卡服务助力旅游宣传与推广。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与各地政府及旅游主管部门合作,发行旅游联名借记卡和信用卡,宣传知名旅游城市和景点。加快拓展与旅游特约商户的金融合作,对持卡用户在景区购票或特约商户消费时,给予一定折扣优惠或消费便利。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银行卡积分兑换旅游行程活动。

  (九)创新旅游业银行保函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严格遵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行社保证金相关管理要求前提下,稳妥开展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保函业务。支持金融机构开办个人自费境外旅游保函业务,延伸提供本外币结算和外币汇兑服务。

  (十)创新支付服务支持旅游业加快发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做好传统结算服务的同时,积极为旅游企业提供基于网上银行的B2B和B2C、电话银行、手机支付、代扣代付、无卡支付等新兴支付支持。进一步加强省大型旅游企业与银联公司的协调配合,协力搭建福建省旅游行业网上支付平台,方便游客通过公共平台向不同旅游企业进行支付。

  五、积极培育和发展旅游业保险市场

  (十一)丰富旅游保险产品种类。大力推动旅行社责任保险和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发展。鼓励保险公司针对性开发系列化的责任保险产品,建立系统化的旅游保险链。积极做好自驾车、自由行、自助游等新兴旅游市场风险管控的调研和产品研发工作,探索推出新兴旅游保险产品。

  (十二)稳步扩大旅游保险覆盖面。各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旅游协会要积极配合保险企业开展旅游保险宣传推广;各地政府要加强对旅游经营主体投保旅游责任保险的督促引导,各旅行社要将投保责任险作为采购服务项目的条件之一;合力营造促进旅游保险发展的良好工作氛围。各保险公司要通过电子保单、网上投保和网上核保等多元灵活的销售模式,促进扩大旅游保险覆盖面。

  (十三)提升旅游保险服务质量和水平。各保险公司要跟踪旅游市场发展的新动向,积极为旅游企业、广大游客提供事前保险风险管理和咨询服务。要加强事中旅游保险紧急救援服务,在各地设置保险救援服务点,于景区显著位置公布救援联系方式,并通过整合业内资源或与救援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合作等多种形式,建立境内外旅游保险救援服务体系。切实履行理赔服务承诺,提高保险理赔专业化水平。

  六、切实改善景区支付环境

  (十四)加大景区POS机布放力度。积极在景区门票销售、特产销售、饮食住宿等消费场所布放POS机具,力争在2011年底完成50个“刷卡无障碍”景区建设。鼓励银行卡收费对旅行社、景区等经营商户参照超市和加油站档次进行计费,进一步研究适当降低对宾馆饭店的收费标准。鼓励为确有上门服务需求的旅行社布放移动POS机。

  (十五)提高景区网点的金融服务能力。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主要旅游景区的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可适当延长或在节假日增加营业服务时间。对“零网点”景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新农村支付结算畅通工程”及“金融服务不出村工程”建设,合理增加布放银行卡自助设备,增设小额支付便民点,为景区游客提供取现、转帐等基础金融服务。

  (十六)建立推动景区支付体系建设的外部激励机制。进一步发挥银联福建、厦门分公司的牵头推动作用,稳步扩大旅游业中小商户收单补偿机制的实施范围。探索由银联福建公司牵头联合各商业银行共同设立发展奖励基金,对为旅游业受理市场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资金奖励,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旅游业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有效改善景区和旅游业集聚区的支付结算环境。

  七、努力营造支持旅游业发展的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十七)建立部门信息沟通机制。加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与金融管理部门合作,及时收集、筛选和推荐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资金需求信息。对旅游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优质项目和纳入“十二五”旅游业规划的重点项目(见附件2),金融机构应给予重点支持。各级旅游部门要加强与本级政府的沟通,为金融支持旅游业发展争取优惠政策,对支持旅游业突出的金融机构及个人,优先作为“评优评先”项目的考核对象,努力构建金融支持旅游业发展的有效激励机制。

  (十八)加强旅游业诚信体系建设。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全面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加强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诚信管理,完善诚信旅游的监督和奖惩机制。要探索将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旅游企业诚信经营信息和违法信息纳入征信管理系统,作为银行业对旅游企业授信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地旅游企业和旅游业从业人员信誉等级评定和评先评优工作,要以适当方式征求金融部门意见。

  (十九)强化政策落实与服务。省内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同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切实抓好文件的转发和贯彻实施,积极上报政策实施效应。各金融机构应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可操作的实施办法,选择金融支持旅游产业发展切入点,确定支持对象和条件,同时要加强对旅游业贷款的统计与监测分析。辖内人民银行可建立金融支持旅游业发展的专项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鼓励省内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情况,出台对旅游信贷的贴息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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