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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峨眉山景区专项整治违法建设 最高罚款50万
发布日期:2012-08-02 16:57:38 来源: 中国网 编辑:tczx 浏览次数:(6561674)

  中国网讯 为有效保护景区资源,近日,四川乐山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在峨眉山风景名胜区整治违法建设活动的通告》(乐府通[2012]1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景区范围内各类违法建设活动进行专项整治。

  乐山市人民政府通告称,峨眉山景区是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必须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法利用。当前,景区范围内一些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土地进行建设活动,严重破坏景区资源,损坏景区秩序,败坏景区形象。为有效保护景区资源,市政府决定对景区范围内各类违法建设活动进行专项整治。

  据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乐山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村民进行房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迁建,下同),其选址定点和建筑设计、施工方案,必须符合景区规划且报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景区管委会)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定点许可、规划建设许可、用地审批等手续,经现场放线、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

  二、单位进行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景区规划且报景区管委会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经放线、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

  三、单位和个人取得合法手续进行建设的,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规划条件进行,严禁超面积、超高度,严禁改变建筑风貌。

  四、从事建设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村民、匠人),必须到景区管委会办理压证施工、安全施工等手续后方可施工;施工中必须严格按审定的规划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自觉接受景区管理部门监管。

  五、单位和村民未经景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并办理齐备规划、建设、用地等法定手续,违法进行建设活动的,由景区管委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六、单位和个人从事建设施工活动,不得破坏景观,不得破坏水体、植被和地形地貌。违者,由景区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资源和地形地貌原状,并对施工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七、单位和个人不按照批准的事项进行建设,有超面积、超高度或改变建筑风貌情形之一的,由景区管委会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整改,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

  八、景区管委会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决定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活动;对继续进行建设的,由景区管委会采取查封、扣押施工机具等措施予以制止。

  九、对应当拆除的各类违法建筑物及其设施,当事人拒不自行拆除的,市人民政府责成景区管委员会会同公安、城管等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十、景区管委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任何在景区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接受景区管理部门的监管,对采取暴力等手段阻碍执法以及无理取闹制造事端的不法分子,必须坚决依法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对景区范围内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5529470);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由景区管委会在查处违法行为后视贡献予以奖励,景区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者保密。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当事人的违法建设行为发生在本通告发布之前但仍处于违法状态的,按照本通告规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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