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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明确房屋修缮费用由“谁”出
发布日期:2011-12-05 18:48:47 来源: 南宁日报 编辑:tczx 浏览次数:(6555691)

  随着城市化建设迅速发展,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范围不断扩大,加之危旧房数量大福增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难度加大。为此,我市出台了《南宁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下简称 《草案》),并由市法制办组织于12月2日召开专家论证会。来自社会各界的专家各抒己见,针对房屋使用过程禁止行为、公共场所房屋安全管理等事关民生的问题,提出了极具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讨论焦点一:是否增设消防安全监督部门? 

  近年来,房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拆改房屋结构等违法违规行为日益增多,为此《草案》特意增加了对房屋使用活动进行管理监督的主管部门,规定“市房产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 

  有专家提出,房屋安全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如在房屋结构安全管理中,消防安全十分重要,尤其在一些老房子中,消防设施残损、丢失等现象时有发生,一旦发生火灾等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而《草案》对市房产部门的职责作出规定,建议是否将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职责一并纳入,消除安全隐患,避免“监督缺失”现象的发生。 

  讨论焦点二:禁止行为是否应扩大范围? 

  《草案》规定,在房屋使用过程中,禁止四种行为: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文件,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或者在非承重墙上增设门窗;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其他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与会专家均认为,《草案》禁止行为的范围有点“窄”,建议扩大范围。来自广西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专家韦庆忠提出,现实生活中,在房屋内加减扩建、挖掘和破坏地下基础设施的行为比较普遍,如在房间内加建阁楼,1楼住户加挖地下室、酒窖等,这些行为十分危险,是否应该纳入禁止行为范围? 

  来自南宁市房地产业协会的专家徐建华也持有相同的意见,在一些新住房中,普遍存在住户自搭雨棚、防盗网的现象,而且还有一些住宅楼将一楼靠近街道的地方改为餐饮或娱乐场所的行为,在装修过程中可能对承重墙、非承重墙进行修改,或者在房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将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她建议,应把“搭建防盗、防雨棚”“住改非”等内容列入禁止行为的范畴。 

  来自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的专家廖原则从立法的角度给出建议,他认为“禁止行为”的篇章应该尽数列举不允许的行为,以增强实施规章的可能性。对此,市法制办表示,将扩大“禁止行为”的范围,将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害行为一一纳入。 

  讨论焦点三:房屋修缮费用到底该由谁出? 

  《草案》第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产权人应当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进行检查和修缮,做好房屋安全检查、修缮记录,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在相应的责罚条款中,《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房屋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拒不按照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进行修缮之力房屋的,市房产主管部门有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修缮治理,发生的费用由房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与会专家认为,此部分的规定有“责权不明的嫌疑”,修缮所产生的费用也没有明确说明。 

  有专家建议,除有必要明确主管部门的责权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分到底由谁来修缮,修缮费用该由谁付。如,在第九条规定中,应该按照房屋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两种情况来区分。房屋的专有不服修缮所产生的费用应由房屋产权人负责,而房屋的共有部分,如供水、供电、排气、通讯、绿化等部门对小区内的道路开挖后却无人恢复,这种情况,建议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规定,遵循“谁开挖,谁负责修缮恢复”的原则处理。 

  而在修缮费用方面,对房屋专有部分修缮所产生的费用建议由房屋所有权人来负责。对共有部分,则分两种情况进行:对于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区,修缮费用从专项维修资金中扣除;对于一些老旧的住宅区,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则由受益人负责承担修缮费用。 

  讨论焦点四:延期使用的公共场所用房应如何进行安全鉴定? 

  论证会上,公共场所用房的安全管理引起了与会专家的一致关注。《草案》第十五条规定,车站、宾馆、饭店、医院、学校、幼儿园、商场、证券交易所、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所等公共场所用房,达到使用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房屋符合安全条件的,方可继续使用。在延期使用期间,每三年必须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对此,与会专家提出质疑,对于延期使用的公共场所用房,三年“体检”一次妥当吗? 

  来自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专家林伊宁指出,达到设计年限后的房屋是否还能继续使用以及如何使用应该由设计单位说了算,而不应该单凭安全鉴定机构的“一纸安全鉴定书”,尤其公共场所房屋使用涉及公共安全,更应该慎重考虑。此外,超过使用年限延期使用的公共场所用房,本身已经存在安全隐患,三年进行一次“安检”的时间间隔太长,建议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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