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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采血等工作
发布日期:2011-02-22 12:00:20 来源: 健康报 编辑:tczx 浏览次数:(6565724)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特警以及血站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民航招收飞行学生可以在体检中保留乙肝项目鉴定检测。近日,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发布《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提出上述规定。

  《说明》指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根据《卫生部关于民航空勤人员体检鉴定乙肝检测调整意见的复函》要求,民航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可以保留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

  此外,《说明》强调,根据修订后的《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血站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对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经血传播病原体感染情况的检测。对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体阴性者,征求本人意见后,应当免费进行乙型肝炎病毒疫苗接种。

  据悉,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通知》规定,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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