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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要求13种精神病确诊后需上报
发布日期:2011-02-10 20:20:52 来源: 京华时报 编辑:tczx 浏览次数:(6565674)

  昨天,市卫生局发布《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要求,3月1日起,痴呆、分裂情感性障碍等在内的13种重性疾病患者确诊后,区县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将信息报送至市重性精神疾病系统。

  市卫生局表示,市卫生行政部门将建立精神疾病信息分类报告和管理系统,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精神疾病信息报告工作。其中,区县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收集、汇总并及时上报辖区精神疾病信息;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分发至患者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同时,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档案,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期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医学访视。

  按照要求,重性精神疾病诊断的相关信息于确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精神卫生信息系统填报到《重性精神疾病报告卡》上;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住院信息,需于患者出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报。

  ■13种重性精神疾病

  痴呆、癫痫所致精神障碍、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慢性酒精中毒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分裂情感性障碍、躁狂发作(伴有精神病性症状和冲动行为)、双相情感障碍、抑郁发作(伴有精神病性症状和自杀行为)、复发性抑郁障碍(伴有持续和严重社会功能损害)、精神发育迟滞(中度及以上)、精神发育迟伴发精神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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