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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市民因两位姐姐拒绝签字手术死在医院
发布日期:2010-10-15 10:08:40 来源: 广州日报 编辑:tczx 浏览次数:(6558506)

    昨日,因为两位家属签字拒绝救治,她们眼中的“烂人”弟弟最终因酗酒醉死在医院。在拥有决定权的时候,她们放弃了亲人的生命,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而牵涉其中的医院,凭着一纸患者家属拒绝手术的签字证明,又能否免责呢?

 


    因为两位姐姐拒绝签名同意手术,醉倒在广州昌岗中路昌岗大街、发生大面积脑出血的市民刘先生在经历了数小时的药物治疗以后,昨日凌晨2时最终死在海珠区一家医院的急诊观察室里。

    由于有2007年“丈夫拒签致孕妇死亡”的前车之鉴,在这次事件中,医院也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做不做手术,院方都要承担巨大的责任风险。另据了解,今年7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也有了新规定。旧案新规能够让医院和家属都摆脱纠纷吗?

    醉酒男倒卧路边

    好心人电召急救车

    前天14时40分,一名路人在昌岗中路昌岗大街发现路边倒卧一中年男子,神志不清,口吐白沫,赶忙拨打120。一辆救护车将男子接到附近一家三甲医院的急诊科检查。该院急诊内科梁医生称,44岁的刘先生送来时已陷入深度昏迷,有明显酗酒迹象,紧急CT检查发现,他的大脑右侧颞叶发生出血,出血量约为60毫升,血液流入脑室系统及蛛网膜下腔,情况危急。梁医生判断,“必须马上进行手术。”

    亲属签字放弃治疗

    甚至拒绝办理住院

    随后,刘先生的两位姐姐赶来医院。她们表示,弟弟没有老婆没有工作长期酗酒,家人多次劝阻仍我行我素,终于出事。医生对两位家属详细介绍了刘先生的病情,她们听完后拒绝医生进行任何救治,甚至不同意办理入院手续,最终签字放弃治疗。无奈,16时后,医院将刘先生转入急诊观察室。观察室的刘医生说,刘先生一直处于深度昏迷,医院按常规给予保守治疗,但因病情过重,刘先生挨到凌晨2时后死亡。

    医院说法

    医院:不该让医院承担风险

    昨日下午,该院医务科的一位副科长接受采访时表示:首先,医院在无法取得患者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按常规对患者进行了药物保守治疗;其次,新法规设立的初衷,是为了让医院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进行医疗救治后可以免责,鼓励了医院遇到特殊病例时实施必要的抢救措施,这是很有积极意义的。

    但是治疗所需的费用并未得到解决,家属都不同意治疗,医院很难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等于要医院承担社会的风险;再者,医院若选择强行手术,反而可能惹上更多的民事纠纷,因为医疗是高风险的行为,实施手术之后有可能达不到预期效果。在新法规实施以后家属不能以医院“不经同意就强行抢救”为理由告医院,但也可以从别的方面“找茬”,在诊疗操作的各个方面挑起新的纠纷。他特别强调:《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的表述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或“必须”,医院有选择的余地。

    专家:保守治疗病人难活命

    广东三九脑科医院神经外五科主任鲁明表示,刘先生出血60毫升,进行手术比较好,因为大脑出血超过30毫升小脑出血超过10毫升就具备了手术指征。他还表示,由于没有亲眼看到病人的CT,未见到大脑结构因为出血而发生的移位改变,对于“保守治疗”(即单纯使用药物)是否合适难以评价。

    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宣传科科长邓爱文认为,酗酒加重了患者的脑充血和水肿,根据《侵权责任法》,只要在场专家们的意见是一致建议做手术,医院完全可以在单位负责人的指示下开展急诊手术,因为那是防治脑疝的最好办法,可能救命;如果按照保守治疗,病人几乎没有机会生存。

    律师说法

    医院虽可免责往往得赔钱

    家属或不适当履行决定权

    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的曹培杰律师分析称,《侵权责任法》对这种情况在法理上是有定论的:死亡患者的姐姐属于近亲属,医院也取得了她们“不同意手术”的意见,有书面证明,就不能对患者实施手术,而且医院获得了免责事由。

    但他也说,基于各种现状,这类案子的医疗鉴定上往往留下“尾巴”,医院很难说完全没有过错,例如病历书写、告知不到位等问题。因此,结果往往是医院赔钱。

    此外,他还认为,只要医疗机构进行了充分告知,患者家属作出“不同意手术”的决定后就应对后果负责任。在理论上,近亲代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做决定也可能有“不适当地履行决定权”的问题。

    法律规定一个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其次才是兄弟姐妹和祖辈孙辈亲属——因此,如果刘先生的父母还健在的话,理论上有可能起诉两个姐姐的决定失当导致患者死亡。

    市民观点

    生命高于一切“烂人”也有生存的权利

    对于刘先生这样的人,家属应该放弃治疗吗?市民对此议论纷纷。

    市民黄先生表示,此人本身就不自重,自暴自弃,借酒精来麻醉自己,即使活过来日后肯定还继续喝,对于社会已无价值,是个累赘;如果抢救过来变成植物人或者半身瘫痪,会给家庭造成严重的负担,“因此,我支持他两个姐姐的做法。”

    但也有市民认为,生命的价值高于一切,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刘先生无论是怎样一个“烂人”,都应给予全力的救助,才能体现出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链接

    前有“拒签致死”案

    后有医疗责任新规

    旧案:2007年11月,肖志军因为拒绝签字同意北京朝阳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致使怀孕女友李丽云和胎儿死亡。李丽云父母将其与医院一并诉至法院。法院判定,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但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医院补偿10万元。

    新规:根据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医院是否应当强行救治

    两位姐姐拒绝签名同意手术,醉倒街头的弟弟最终死在医院的急诊观察室——这又是一起“拒签致死”的悲剧。

    老实说,医院挺无辜。对患者实施抢救吧,家属却拒绝签字,倘若手术顺利,不出现什么意外风险,倒还好说,但搭进去一笔医疗费用也无可避免;听从家属意见、严格遵守“术前签字”制度,见死不救吧,很有可能招致道德层面的谴责,患者家属也极有可能事后反悔,反将医院告上法庭,诉其见死不救,新的医疗纠纷又接踵而来。

    就这起个例而言,死者生前长期酗酒、无所事事很是让家人厌烦,但不管是什么人,我们都应当尊重其生命权利。性格的缺陷、行为的异常,都不能成为剥夺其活下去的理由。那么,面对这名酗酒者,医院到底要不要强行救治?新的《侵权责任法》有规定,未取得患者家属意见时,医疗机构负责人可以批准手术抢救。但让医院承担所有的社会风险,未免说不过去。何况“可以批准抢救”不等于“必须抢救”,如何选择,事实上也赋予了医院一定的空间。

    也只能作一个苍白的感叹——只有当所有的生命都得到应有的重视、所有的权利都得到必须的保障时,只有当医患关系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充分信任的基础上时,医院的强行救治才完全可行。否则,一味地谴责医院见死不救,不分青红皂白地把医院和“术前签字”的制度揪出来进行群殴,未免过于片面和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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