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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土楼修缮费用将由政府承担
发布日期:2011-11-08 16:13:40 来源: 中国旅游报 编辑:tczx 浏览次数:(6418729)

  9月29日,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省“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对土楼的商业经营活动首次提出不“一刀切”,规定“限制”必须科学、合理。同时,“福建土楼”的修缮费用将由政府承担。本条例从12月1日起实施。

  商业经营不搞“一刀切”

  对于草案中被删掉的条款,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相关人员解释说,对经营活动的限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为了保护“福建土楼”而过度限制土楼人家的生活

  2008年7月,大型民居建筑——“福建土楼”,包括“六群四楼”共46座土楼正式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成为中国第36个世界文化遗产。申遗成功后,福建积极推进土楼的保护与开发利用,并着手立法保护。此次《条例》明确了福建土楼的保护范围,分别为永定县初溪土楼群、洪坑土楼群、高北土楼群、衍香楼、振福楼,南靖县田螺坑土楼群、河坑土楼群、怀远楼、和贵楼和华安县大地土楼群。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随着“福建土楼”蜚声海内外,来福建土楼观光的游客量剧增。与此同时,很多商家敏锐地嗅到了商机,“商业化”氛围越来越浓。由于缺少规范,“六群四楼”保护区内违章建筑,乱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乱安装、张贴广告牌等现象非常严重,破坏了景区的形象。

  为了避免土楼由于过度商业开发,遭到严重破坏、留下安全隐患,此次《条例》对核心区域开展商业活动作出限制,要求“‘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引导、严格规范、依法管理核心区内‘福建土楼’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商业经营活动。”“在‘福建土楼’核心区和缓冲区开辟参观游览场所,应当依法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据记者了解,在《条例》草案稿中曾有“禁止在‘福建土楼’住宅开设旅馆、饭店、生产作坊,在土楼天井、过道等共用场所进行商业经营活动”这样的条款。经过常委会审议,这条被删掉了。对此,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相关人员解释说,对经营活动的限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为了保护“福建土楼”而过度限制土楼人家的生活。

  到底在“福建土楼”里该不该开展商业经营活动呢?在今年8月福州举办的第九届“海峡法学论坛”期间,两岸法学专家还对此进行激烈的论证。大部分专家都表示,为保护好福建土楼,对核心区开展商业经营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是可行的,但政府有责任考虑土楼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在核心区外规划一定区域,合理引导开展商业经营,不能搞“一刀切”,要做到有堵有疏。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高富平认为,可允许一些适合土楼文化旅游发展、不会破坏土楼保护的商业行为,如允许居民在家里卖纪念品等。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院长宋锡祥教授也表示赞同,他指出,土楼里的商业行为可申请,但应有规范,确保商业行为合理、有序进行。台湾华冈法学基金会董事林柏杉还提出建议,“土楼保护可以成立专家委员会,由这个委员会来判定土楼规划、修缮、变更、经营的所有事宜,让专业人管专业事。”

  收益分配顾及各方利益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高富平认为,政府对土楼限制商业行为,实际上是基于公共利益对私有权利的限制,对居住里面居民的利益必将受损,因此,给予所有权人合理的补偿非常必要。

  如今,“福建土楼”早已成为国内外游客到福建观光旅游的首选。每年来福建土楼观光旅游的游客量不断递增,门票收入也不断增多。因此,门票收益如何分配、“福建土楼”所有权人的权益保障成为必须直面的重要课题。

  对于“福建土楼”门票收入如何分配问题,一直是《条例》审议的焦点。据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张用惠介绍,为了征求多方意见,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法制委、财经委组成人员发放了调查问卷。从反馈意见来看,大部分委员建议对门票收入分配作原则规定。而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认为,根据联合国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关规定,从世界文化遗产开辟参观游览场所及服务项目中获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高富平院长则认为,土楼实际上是承载了公共利益、公共价值的私有物,土楼的经营权与开发权属于居住里面的居民。政府对土楼限制商业行为,实际上是基于公共利益对私有权利的限制,对居住里面居民的利益必将受损,因此,给予所有权人合理的补偿非常必要。

  此外,“福建土楼”开辟参观游览场所及设置服务项目获得收益范围比较广泛,门票收入只是其中一大部分,因此对所有权人的补偿应当以各服务项目的收益来分配。

  为此,《条例》规定,“‘福建土楼’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福建土楼’开辟参观游览及设置服务项目获得的收益用于‘福建土楼’的保护和对所有权人的补偿。对所有权人的具体补偿办法由‘福建土楼’所在地县和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所有权人三方协商决定。”

  《条例》还规定,开辟参观游览及服务项目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并定期向所有权人通报。”

  土楼修缮明确由政府买单

  鼓励设立“福建土楼”保护基金,可以通过政府投入、社会各界及海外捐赠、国际组织提供的保护经费等多渠道筹集。

  作为世界文化遗产,“福建土楼”保护的重要问题之一就是修缮维护。

  自从2008年“福建土楼”成功申遗后,福建土楼就积极兑现申遗时的承诺,全面保护土楼世界遗产。如永定从今年年初开始,就投资500多万元,对洪坑土楼群的奎聚楼、福裕楼、光裕楼,初溪土楼群的潘庆楼、庚庆楼,高北土楼群的世泽楼等6座世遗土楼进行屋面维修。

  本次《条例》也明确规定,“福建土楼”的日常保养和维护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福建土楼”重大事项专家咨询制度、定期通报制度、日常监测巡视制度。发现有损毁危险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缮,修缮费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由于修缮“福建土楼”在材料、技术和工艺等方面都有特殊要求,修缮费用高昂。在经费保障方面,此次《条例》也做出了规定,“‘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可设立保护专项经费,用于‘福建土楼’的修缮、周边环境整治等保护工作。”此外,还鼓励设立“福建土楼”保护基金,可以通过政府投入、社会各界及海外捐赠、国际组织提供的保护经费等多渠道筹集。

  此外,《条例》还对“福建土楼”的修缮单位资质提出要求,修缮要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凡是对于那些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修缮的,或者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在核心区、缓冲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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