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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神木违规占农民土地造新城 官方称属预征地
发布日期:2011-09-19 11:38:41 来源: 中国广播网 编辑:tczx 浏览次数:(6526214)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中国之声近日连续报道了陕西神木部分农民居住的村庄和耕地正随着“神木新村”的开发建设被逐渐吞噬,已经在活动板房里过了三年的村民可能要被迫搬回20年前居住的窑洞。记者在深入调查后发现,这个占地面积比15个故宫还要大的“神木新村”至今没有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村民们向榆林中院提起诉讼后得到的答复却是“行政案件不能按法定的办” 。

  几经周折,神木县有关领导和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做出了回应。

  县委副书记回应

  否认“开发区”一说

  神木新村从2006年开始规划实施,占地面积11.3平方公里,比15个故宫还要大,规划区内包括现代物流、产业项目、大型居住等六个片区,规划容纳人口8-10万人。新村管委会副主任乔帆曾告诉记者“神木新村”算是个开发区,但至今只经过县里的审批,也没有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记者:这个新村现在算什么?

  乔帆:算是个开发区。

  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改委等4部委下发通知,按照开发区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两级审批的规定,县级以下开发区一律撤销。

  报道播出后,记者几经辗转,终于见到了分管神木新村开发建设的县委副书记郝海东。郝书记介绍,在神木新村11.3平方公里的规划范围内,国有滩涂地约790公顷,村集体土地约340公顷。但他对“开发区”这一说法给予了否认。

  郝海东:县上一直没有文字记载和口头语言说那是个开发区。

  记者:那为什么新村管委会说它是个开发区呢?

  郝海东:这个谁说的我是不知道这个事。

  否认村民将被迫搬回窑洞

  采访中,红柳林村二组的村民曾告诉记者,随着神木新村的开发建设,他们的房屋和土地被开发占用,已经在活动板房里过了三年的他们至今也没等到新房,最近可能要被迫搬回20年前居住的窑洞。对此,神木县委副书记郝海东表示县里年初就已经做出安排。

  郝海东:年初我们已经有安排,再给两年的房租,据我所知,也好像落实到位了。

  记者:没有落实到位吧,我去的时候村民说就没有再给了。

  郝海东:这个以事实为准,我还没过问这块事。在长远来讲,他们有土地,加快他们的土地的开发。

  记者:有没有一个时间计划?

  郝海东:我想临时解决年内就解决,长远上我估计最少也得两年时间。土地报批最快得半年,建设规划得一段时间。 

  国土资源局回应

  国有土地管理不到位

  对于村民们反映的神木县政府把30年承包地认定为“村民耕种多年的国有河滩地”无偿征用的问题,神木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长温治怡认为是因土地管理工作不到位所致。

  温治怡:由于原来的乡镇干部对土地政策也不是很了解,发证的时候可能对这个事情也不太注意。

  记者:那你们有没有做国有土地转交集体使用的程序呢?

  温治怡:这个流程咱们现在还没有,当时可能在国有土地的管理上咱们有点不到位。

  未报批土地可继续耕种

  郝书记还告诉记者,现在已征用但未报批的土地并没有改变土地用途,如果村民愿意还可以继续耕种。

  记者:征地协议上清楚的写着是因神木新村建设需要征地,那么神木新村首先要获得征地的批准文件。

  郝海东:神木新村这个没有获得,但是现在已经征用的,没有报批的没有动,不改变用途。

  关于“已征用但未报批”:属预征地

  郝书记所说的“已征用但未报批”究竟该怎样理解呢?神木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长温治怡的解释是“预征地”。

  记者:您讲的预征到底是怎么回事?

  温治怡:我…这个事情…不是我…我也具体说不清楚…咱不讲这个了…咱就是闲聊呢…走…咱们走…这个事情…我给你…慢慢聊…

  记者:您别慢慢聊,我还没弄明白呢,您先坐在这,

  温治怡:别别别,白记者,走吧…到目前为止…我也给你弄不明白,这个咱们慢慢聊…

  温治怡最后表示,县土地部门会积极引导村民办理相关土地报批手续。 

  法院回应

  关于“行政案件不能按法定的办”:属口误

  村民们认为神木县政府自行决定“征地”的行为违法,于是,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榆林中院未予立案,理由是“行政案件不能按法定的办”。那么,法官做出这样解释的依据究竟是什么呢?

  在榆林中院政治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记者的再次到访表示不理解后拂袖而去。

  法官:法院是不是什么事情都能管的了?你不要站在记者的身份上,我也不要站在法官的身份上来考虑这个问题。

  记者:那如果法院都解决不了,谁能解决呢?

  法官:这个道理我们比你懂的多。

  记者:那您就讲一讲。

  法官:我开会去了……

  此后近4个小时里,记者多方交涉,所有工作人员都下班后,记者被请到了办公楼外一间没有灯光的当事人休息室,又是一番交涉后,宣教处干事马宝玉受法院授权在这个黑暗的房间中接受了采访。

  记者:行政案件不能按法定的办,您怎么理解这句话的意思?

  马宝玉:每个人都有他自己的一些口误。

  记者:作为法官在处理案件的时候出现这样的口误,这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呢?

  马宝玉:我认为就是一种疏忽,我想这也是工作范围内允许的一种失误。

  关于不予立案:不在受理范围

  村民代理律师赵三平曾告诉记者,今年6月8号,村民们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榆林中院至今不予立案,这是为什么呢?

  马宝玉:这个属于村民和县政府之间的具体行政行为关系,这个不属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

  记者:那应该属于哪一级呢?

  马宝玉:应该属于什么县法院的。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决定自己审理(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处理。 

  关于未做不予受理制裁:“看起来”违反法律

  据村民代理律师赵三平介绍,从6月8日至今,3个多月已经过去,榆林中院始终未做出任何不予受理裁定。这又是为什么呢?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马宝玉:一般拿上来以后不属于我们受理的,我们也会提交到联席会议去,联席会议机制是一种地方性的,为了维护和谐稳定的一种机制。所以在行政诉讼的具体过程中,一般有一个前置性的协调的过程。

  记者:这个协调的过程是法律的规定吗?

  马宝玉:他是一种会议纪要的一种精神。

  记者:您能够出具一下这份会议纪要吗?

  马宝玉:你要说出具一条具体的会议纪要,出具不来。

  记者:会议纪要可以作为法律的依据吗?

  马宝玉:会议纪要不可以作为一种法律依据,但可以作为理解法律的一种精神。法律条文仅仅是一种纸面的东西,纸面的东西如何去理解,这里面就用到了司法精神,以及司法政策和会议纪要等等精神性的指引。

  记者:7天要做出裁定,这个是有非常清晰的法律规定的,你们现在做法是否可以理解为违反了法律呢?

  马宝玉:如果你单纯从条文入手的话,从形式上来说,好像说7天内你应该做出一个裁定,你没有做出,这好像看起来他违反了法律。但是,我们认为从法律的精神上来说它是没有违反的。

  有关事件进展,中国之声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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