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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新规保游客利益 旅行社转“卖”游客可退团
发布日期:2010-11-06 15:31:19 来源: 京华时报 编辑:tczx 浏览次数:(6513794)

    在未征得游客同意前提下,游客若被旅行社“转卖”,可以退团。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明确,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违约责任的,法院应支持。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旅游纠纷案件逐年增多,旅游合同中的损害赔偿,横跨侵权法与合同法两大领域,同时还涉及众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全方位维护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大到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小到旅游者的行李物品以及证件、护照的安全,司法解释均有规定。
    另外,司法解释并未片面强调旅游者利益的维护,合理界定不可抗力、自由活动期间以及自由行动过程中旅游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及责任免除条件等方式,对旅游经营者的权益也进行了合理维护。
    司法解释中,还首次明确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规定内容
    “霸王条款”无效
    司法解释规定,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相关规定认定内容无效的,法院应支持。
    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法院应支持。
    擅自转团游客可退团
    对于旅游经营者的转团与挂靠等损害旅游者利益行为的后果与责任,司法解释规定,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法院应支持。
    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支持。
    不购物多收费用需返还
    司法解释同时明确了旅游者对于旅游经营者收取的差价费的返还请求权。因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项目被增收的费用;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旅游者均有权要求返还上述费用。
    解读
    自由行
    游客自行安排经营者无责
    规定明确,旅游经营者事先设计,并以确定的总价提供交通、住宿、游览等一项或者多项服务,不提供导游和领队服务,由旅游者自行安排游览行程的旅游过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旅游者在自行安排的旅游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介绍,自由行也被称为小包价,纠纷也较多。自由行中旅游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和责任免除条件,以旅游经营者可控制的风险范围来看,如果其不能控制这个风险,不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游客自行安排,经营者不担责。
    自助游
    责任划分争议大正式文本未涉及
    在此规定的征求意见稿中,曾有条款专门提到自助游的责任划分。如当事人自发组织的自助游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重伤或死亡的,其他当事人无过错,可以责令其他当事人承担补偿责任。但受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旅游服务提供者仅对旅游者提供住宿与往返旅途费用组合的自助游过程中的人身与财产损害不承担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昨天正式发布的规定中,并没有上述相关规定。
    【解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丁海俊副教授说,这部分内容被“删掉”,原因可能有二:一是这部分内容争议较大;二是《侵权责任法》并未谈到相关内容,司法解释不能超出法律的框架。
    丁海俊认为,自助游是一个风险自担的行为。驴友在自助游中出现人身损害等意外,需要从法律上看损害后果与活动有无因果关系。发起人是应该有一定的义务,但义务不能太重,主要是警示和提醒义务。
    他表示,如果发起人已尽到提醒义务,原则上就不应承担责任。2007年的灵山案,网友“夏子”参加灵山之旅的自助游,出现虚脱症状因抢救无效死亡。最终,法院认定,组织者对夏子的死亡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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