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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拟制定崂山风景区条例 鼓励村民参与旅游发展
发布日期:2015-05-14 17:06:30 编辑:winlive 浏览次数:(5888019)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草案)》近日提请山东省青岛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草案鼓励村(居)民参与崂山风景区旅游发展。目前,草案修改一稿正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草案修改一稿规定,相关区(市)人民政府、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风景区规划扶持风景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居)民,利用资源、环境条件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林业和旅游服务业。鼓励风景区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以集体财产、家庭财产通过股份合作、联合经营等方式,参与景区旅游发展。

  草案修改一稿明确了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与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居)民代表等,建立风景区保护与管理协商机制。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风景区管理机构制定风景区管理政策,可能对风景区村(居)民日常生活、生产经营、社会交往等造成影响的,决策前应当听取有关村(居)民代表的意见,并在相关街道、社区(村庄)公示征求意见。

  草案规定,风景区按照景观价值和保护需要,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风景区内禁止建设影响生态、危害安全、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项目和设施,禁止设立各类开发区。

  其中,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其他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严格限制与风景游览无关的建设,控制建筑高度、体量与密度;三级保护区内应当保持山体余脉、河流水系、田园绿地等生态缓冲区与景观廊道,避免建设地带连片发展。

  风景区管理机构在建设项目审核过程中,应当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向性设计方案等内容,在风景区景点入口、相关社区(村庄)以及通过网络、报刊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草案修改一稿还规定,在风景区内建设经营性墓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记者姜东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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