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23日,14岁小驴友小温,和母亲等7个大人一起穿越莒溪大峡谷。期间小温与母亲分散,与母亲的一位男性朋友同行,继而失踪。
当地上千人次参与搜救。最终,在小温失踪126天后,他的遗骸在石头夹缝中被发现。
今年3月,小温的爸爸向苍南法院递交诉状,对最后离开小温的徐某、领队吴某等同行的6名驴友提起诉讼,认为6被告对孩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临时监护义务、积极搜救义务,但都没有尽到,应对小温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索赔115.9865万元。
今年5月苍南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昨天(18日)中午11点50分,温州苍南法院公开宣判:小温父母对小温遇难承担75%的责任,与小温最后待在一起的徐某转承担13%责任,穿越活动组织者吴某承担8%责任,另2名驴友各承担2%。最后2名驴友无责。
法院认定,总计赔偿金额为77万多元,4名驴友承担19.25万元,还要给出1.25万元的精神赔偿。两项总计赔偿20.5万元。
之所以判定四名驴友承担责任,法院解释,本案活动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的一种,依据法律规定,活动参与人均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同行驴友
各自责任怎么界定
为何小温爸妈负主责?
户外探险运动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不适合未成年人参加。小温在死亡时年龄为十二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原告小温父母,作为孩子法定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虽然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但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并不因监护权临时转移而免除。
此案中,小温父母,应知晓户外活动存在风险,却过于自信,是导致悲剧的主要原因,对此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最后离开孩子的徐某甲为什么要承担13%的责任?
两队分开穿越水库时,徐某甲作为原告小温妈妈的朋友,在小温妈妈与其他队员并不熟悉的情况下,按日常生活经验及惯例,应视为小温妈妈将监护职责委托其代为行使。
事实上,分队后徐某甲一路照顾小温,并随之掉队,确已担负起监护职责。但在徐某甲与小温迷路后,徐某甲未充分预见自身及小温面临的险境,对小温没有尽到充分的保护义务,属于监护管理不力,对造成小温的死亡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