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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拟规定擅拆30年以上历史建筑可罚50万元
发布日期:2012-07-25 18:51:14 来源: 武汉晚报 编辑:tczx 浏览次数:(6553672)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昨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明确规定,擅自拆除优秀历史建筑最高罚50万元。

  武汉优秀历史建筑,除满足建成30年以上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建筑本身具有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能反映本市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为著名建筑师代表作或名人故居;在近现代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或纪念意义等。

  《条例(草案)》规定,擅自迁移、拆除优秀历史建筑的,由房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凡擅自拆改优秀历史建筑围墙、改变外墙材料和色彩、改变原有造型和风格、损坏承重结构等行为,房屋主管部门除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外,还将处以最高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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