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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某旅行社擅自委托旅游业务案
发布日期:2012-04-26 14:45:38 来源: 中国旅游报 编辑:tczx 浏览次数:(6503310)

  游客李某等3人与成都某旅行社签订了2011年2月1日至5日海南三亚5日游的旅游合同。其间,该社要求3名游客购买航空保险,并在未告知游客知晓的情况下,擅自更改航班时间,遂引发游客不满并向旅游部门投诉。

  【处理】

  经查,成都某旅行社存在强迫游客购买航空保险以及擅自更改航班时间等问题,游客所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据此,成都市旅游局要求该社立即退还游客航班延误费、航空保险费共计720元。成都市旅游局在调查3名游客投诉的过程中,发现该社与游客所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未载明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和签约地点等事项,且在未取得游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上述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该社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

  此案旅行社涉嫌恶意欺诈行为。200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是否自愿购买航空意外保险是投保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自愿原则”、“对等原则”是以契约为基础的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精神之一,也是法治社会要求的基本原则,即合同的签订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因此,该旅行社在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之后要求其额外购买航空保险,这一行为明显违背了“自愿原则”,也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此外,此案还涉及旅游活动中普遍存在的擅自变更行程这一突出问题。由于处罚力度不大,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忍一时风平浪静”等思想的原因,客观上纵容了某些旅游从业者有恃无恐、胆大妄为的心态,致使其仅从自身经营成本考虑,对于游客利益不管不顾、肆意践踏,以至该旅行社在未告知游客知晓的情况下,擅自更改航班时间,对游客权利造成了损害。

  根据以上分析,该旅行社严重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从重给予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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