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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建宾馆最高罚百万元
发布日期:2011-12-27 18:39:49 来源: 云南网 编辑:tczx 浏览次数:(6520766)

  故宫里开星巴克,岳麓书院中建高档私人会所……这些在风景名胜区中开设与风景区无关的经营项目事例曾在全国引起巨大争议,对此,云南出台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违者最高罚款100万元。

  12月26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条例对我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服务职责、经营者的保护义务、风景名胜区的利用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并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核心景区禁建宾馆疗养院

  条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前或者违反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各类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应取得《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建设活动。违者将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2%-5%或者每平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各类开发区,禁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培训中心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限期迁出。违反条例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污染景区水源最高罚10万

  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的水源、水体应当严加保护,禁止污染水源、水体,禁止擅自围、填、堵塞水面和围湖造田等。违者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排入下水道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在景区拍电影不得破坏景观

  条例规定,经批准在风景名胜区进行电影、电视等拍摄活动的,不得搭建影响、破坏景观或者污染环境的设施,违者将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恢复原貌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条例对游客行为也做了相关约束,规定游客应爱护景观设施,保护环境,不得破坏景区环境,违者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名胜区门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条例禁止在景区随意进行经营活动,对为取得《风景名胜区准营证》便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并拒绝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

  另外,风景名胜区门票家和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审批和公布;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据悉,目前云南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12个,省级风景名胜区54个,总面积约2.82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7.15%。

  “新出台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主体,规定了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程序、开发利用原则、相关职责、保护措施等,对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省风景名胜资源,促进我省旅游产业发展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云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罗明义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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