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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一男子酒后窒息死亡,5名酒友各赔偿1万元!
发布日期:2017-02-20 17:27:50 来源: 贵州都市报 编辑:winlive 浏览次数:(5173583)

俗话说:无酒不成席。现如今,每逢婚嫁、庆典、过节、提职、迁居等,人们都少不了饮酒庆贺,喝上几杯,那是很正常的事。

贵阳一男子参加朋友聚会,醉酒后回家引发火灾窒息死亡。悲痛欲绝的父母将男子的酒友与房东告上法庭。

近日,云岩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醉酒后引发火灾死亡

小林是贵阳人,今年26岁。2016年2月的一天晚上,他应同学小刚的邀请,到贵阳小十字民生路一饭店参加同学聚会。当晚参加聚会的共有8人,心高彩烈的小林还带着女友赴约。

席间,小刚、小林等5人喝一瓶500毫升的白酒后,晚上9点离开饭店。

老同学相聚,有太多的话要聊。意犹未尽的几人,又相约到陕西路一酒吧喝上几杯。直到凌晨2点,聚会散去时,几人又喝了30多瓶啤酒。

小林离开时已经是醉酒状态。回到出租屋中,小林脱去外衣便倒在床上呼呼大睡。

第二天中午13点左右,小林的家中意外发生火灾,小林不幸在火灾中死亡。

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林心血中乙醇含量为171mg/100ml,系醉酒后因一气化碳中毒死亡。

消防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燃烧点为卧室木床的上半部,木床其余部分也没有燃烧,火灾也没有引起屋内其他家具燃烧。排除了人为纵火、玩火、电气线路故障、雷击等原因,很可能是因烟头起火造成的火灾事故,过火面积仅2平方米。

家属将同桌、房东告上法庭

小林的父母认为,小林是处于深度醉酒后,在无知觉的状态下遭遇意外火灾,无法自救,导致窒息身亡的。小刚等作为小林同桌共饮之人,对小林没有尽到劝阻、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

而小林租住的房屋未安装消防设施,属于消防不合格、不安全的房屋,发生火灾时,小林未得到消防设施的自动求助,再加上因防盗门和防护窗的阻碍,致使他人无法及时对小林进行求助,才使小林无法自救。

于是将小刚等7人及房东告上法庭,要求酒友承担30%的责任,房东承担20%责任,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等,共计32万余元。

酒友:没有劝酒,于我无关

小刚等酒友认为,小林系窒息死亡,火灾极有可能是小林的过错所致,与他们没有任何关系。一起喝酒后,小林安全的回到家中,他们已尽到了安全义务。聚会中,也没有人恶意性劝酒、强迫喝酒。

小林死在出租房内,说明小林知道回家,睡觉时知道脱去外衣,神志清醒,并没有醉酒。

起火的原因是烟头造成的,致使小林的死亡的是一氧化碳中毒,醉酒不是本次事件发生的原因。而且事故发生在聚会的10多个小时后,按常理说,就算喝得再多,酒也该醒了。

房东:不是房屋问题

房东认为,小林的死于他无关。小林的死亡时,出租屋门窗完好,窗户安装有防盗网,窗户关闭,门从内反锁。未因房屋自身的问题而给小林造成人身及财产上的损害。

从现在情况看,小林并没有进行过自救,所以小林父母所说的,安装的防护措施影响了被害人自救行为,根本没有依据。

小林的死亡是深度醉酒后,丧失了基本的自救意识和能力。

法院:自身承担较大部分责任

法院认为,小林是参加同学聚会,醉酒后因火灾事故引起的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结合小林死因及事故发生现场情况,可以排除小林的死亡系因房屋结构、房屋电气线路故障等引起的,故对小林父母要求房东承担小林死亡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小林已成年,对醉酒后的危险性应当具有一定的判断和识别能力,其醉酒后回到出租房,烟头造成的火灾事故致死,自身应承担较大部分责任。

虽然火灾事故引起的一氧化碳中毒,是小林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小林与小刚等5人共同饮酒过度,确属死亡的间接原因。

小刚等5名酒友应对小林的父母作出适当性补偿。法院酌情认定,小刚等5名酒友各补偿小林父母1万元。

(本文案中人名系化名)

法官说法

4种情形酒友应担责

本案的主审法官,云岩区法院盈芳法官介绍说,近年来共同饮酒行为引发的赔偿案件有所增多,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因为个人酒量和身体状况只有自己最清楚,旁人很难准确判断,故而对饮酒后果本人应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

但如果有以下4种情况,“酒友”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强迫性劝酒。

酒桌上可能会出现类似的话,“你今儿非喝不可,不喝就别想走!”作为酒友,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的劝酒行为,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不依不饶等,“酒友”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

在因喝酒引发对方如心脏病等疾病的发作,导致死亡等损害后果的情况下,盈芳法官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是否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成为“酒友”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

如果“酒友”不知道,在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对方诱发疾病,此时酒友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依据《民法通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如果法院判决“酒友”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的话,也是合理的。“只不过‘明知’的情况下责任更大。”

3、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让其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比如家中无人),此时若出现意外,酒友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4、酒后驾车未劝阻。

盈芳法官认为,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在已尽到劝阻义务,而对方不听劝阻的情况下,酒友是可以免责的。

盈芳法官表示,共同饮酒都应合理预见共同饮酒期间或饮酒后不安全造成他人或自身的损害可能,都有不使他人受到损害的注意义务,应当相互提醒、劝阻饮酒者。

特别是酒宴主人作为共同饮酒的组织者,更有保证赴宴人在饮酒过程中和饮酒后的人身安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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