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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明年起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
发布日期:2016-11-17 17:19:27 来源: 东北网 编辑:winlive 浏览次数:(5171675)

日前,哈尔滨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自2017年开始,哈市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统筹设计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方案》要求,统筹设计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继续加大义务教育投入,重点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向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倾斜。创新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与学生流动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实现相关教育经费可携带,增强学生就读学校的可选择性,通过两年时间逐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统一“两免一补”政策

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奖补政策,建立统一的中央和地方,省与市、区县(市)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自2017年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方案》规定,对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切实减免其就读学生的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全额承担,地方课程由省级全额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分担,其中,地方负担部分由省与市或省与区县(市)按7∶3比例分担。向城市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

统一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

《方案》规定,哈尔滨市执行全省统一确定的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负担。各区县(市)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补助水平。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所需资金,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担比例执行。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

自2016年起,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国家确定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取暖费按省规定办法给予补助;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落实生均公用经费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6∶4比例分担。其中,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补助的地方负担部分,对享受省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的县(市),省全额负担;对不享受省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的区县(市),省与区县(市)按8∶2比例分担。城市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补助的地方负担部分,省与市或省与区县(市)按4∶6比例分担。同时,取消对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中央奖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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