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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新物业管理办法2月实施 捆绑收费被禁
发布日期:2015-01-26 15:09:37 来源: 济南时报 编辑:winlive 浏览次数:(6015354)

  从下月起,山东省济南市物业管理将实行新规,新修订的《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将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按照新办法,物业“捆绑收费”被禁止。

  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

  新办法从前期物业确定到后期管理都作了详细规定。新办法明确,新建物业销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或现售备案时,应当提交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

  为了确保开发商履行责任,新规提出,新建物业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建物业交付前一次性缴存质量保修金。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物业保修期内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申请使用物业质量保修金予以维修。保修期满后,物业质量保修金余额及孳息应当及时退还。

  在小区自治管理上,物业新规明确了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组成,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派员参加。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业主大会会议应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

  在收费方面,物业新规明确规定,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相关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其收取业主应当缴纳的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业主提供服务。此条规定,有利于破解以往一些小区出现的“捆绑收费”。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新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新规也对业主进行了约束,如果物业依约履行义务了,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法律程序申请仲裁。

  车位费属全体业主共有

  车位问题也是小区管理的重点,对此新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库(含共用车库车位和专用车库)应当通过出售或者租赁形式,优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在满足业主需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车库对外出租,但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而且,新规还明确,如果因规划建设时车库不足,业主大会可以决定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但是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妨碍道路通行。利用停车泊位停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业主不得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共有场地停放车辆。未确定停车位的车辆,物业服务企业可限制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等特殊车辆执行公务以及临时停车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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