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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升至4170元
发布日期:2014-06-21 11:24:23 来源: 京华时报 编辑:tczx 浏览次数:(6216094)

  北京公积金中心昨天发布公告,2014住房公积金年度,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由2013年度的3760元提至4170元,原则上不允许突破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

  根据公告,2014住房公积金年度(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根据公积金的缴存办法,公积金中心会根据北京市居民收入水平调整缴存上限。在调整之前,2013住房公积金年度北京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760元,职工和单位月缴存额上限均为1880元。

  根据公积金中心的规定,2014住房公积金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14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职工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14年北京市基本生活费。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申请,并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下限原则上不低于8%。

  北京公积金中心还表示,未来要加强对异地购房提取管理。职工在北京市以外的省市购房申请提取,除按管理中心已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职工所在单位应履行核实义务并出具“职工异地购房证明”,职工应出具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职工所在单位主体资格不存在,由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部门开具“职工异地购房证明”。

  为遏制某些单位违规协助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新单位不满一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新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在此之前,公积金中心还公布措施,要求加强以租房为由提取管理。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每次可提取申请日前3个月内的住房公积金,且每月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缴存上限,也不得超过月房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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