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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民工和城镇职工享同等失业保险待遇
发布日期:2013-11-27 18:58:55 来源: 四川日报 编辑:tczx 浏览次数:(6367892)

    11月26日,省人社厅公布我省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失业保险的新政,从明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统一按照城镇职工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工失业后享受与城镇职工一样的失业保险待遇。该政策5年内有效。

  目前农民工进城务工后,用人单位大多以“农民合同制工人”方式为其参加失业保险。以这种方式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个人不用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务工单位按2%的比例为其缴纳。如果务工单位为农民工连续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以上,农民工失业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其参保缴费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生活补助费的方式,为农民工一次性计发生活补助费,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月补助标准为失业保险金的65%。而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则由个人按1%和单位按2%的比例共同缴纳失业保险金,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根据其累计缴费时间长短,可以按月领取三个月以上失业保险金,最长时间不超过24个月,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的70%。

  举例来说,按以前的政策,以某地目前每月最低工资1000元为例,此地城镇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后失业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每个月能领到700元;而与城镇职工同样情况的农民工失业后,只能一次领取455元的生活补助费,远远低于失业保险金水平。明年1月1日起,将大幅度提高农民工失业保险待遇、延长享受待遇时间,消除城乡差别。

  新政还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不管之前用人单位是按“农民合同制工人”方式为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还是按城镇职工方式为农民参加失业保险,只要按新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农民工此前未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农民工的前后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期限合并计算。农民工失业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按照城镇职工失业后的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兑现其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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