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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亢女童求医儿童医院后死亡 鉴定称用药存不当
发布日期:2011-08-16 11:16:43 来源: 京华时报 编辑:tczx 浏览次数:(6527522)

  女童红红(化名)因患甲亢到儿童医院就诊后的两年,患上了再生障碍性贫血进而不治身亡。经鉴定,极有可能是医院当初给红红服用的药物引起了她的发病。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判决,儿童医院赔偿40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及8万元的精神损害。

  杨某夫妇说,2005年10月,4岁的女儿红红因身体不适前往儿童医院就诊,并被确诊为甲亢,医院开具了他巴唑药物。红红出院后,父母严格按照儿童医院的医嘱,继续按时按量服用他巴唑药物。2007年6月,红红因发烧至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后被确诊为极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只能依靠药物和输血维持生命。

  杨某夫妇认为,儿童医院没有针对他巴唑药物副作用可引起再生障碍性贫血进行告知,也没有按时进行血常规检测,导致红红患上再生障碍性贫血后,仍然没有及时停药,最终使病情恶化到不可收拾的地步,因而起诉要求儿童医院赔偿81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和50万元的精神损失。

  儿童医院说,医院已经告知了红红家长他巴唑药物存在的副作用。在红红出院时,医院也嘱咐家长在长期服用他巴唑药物的同时,要随时进行检测。医院说,从红红2005年10月出院,到2007年6月这段期间,红红曾多次进行了复查,而且经过检测,红红的血常规和肝功均显示正常。2007年6月,红红被检查出患上再生障碍性贫血。但这是因她自身免疫异常造成的,因为“血液科收治的甲亢病例,多为自身免疫功能异常”。因此,儿童医院认为治疗不存在过错。

  此案首先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该鉴定未认定儿童医院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但指出儿童医院未能及时停用他巴唑,违反了诊疗常规。此后的司法鉴定指出,儿童医院要求红红在2006年4月至2007年5月持续服用他巴唑期间,没有定期对红红进行血常规检测,没有尽可能减少他巴唑的剂量,也没有在已经发现血液检查明显异常的情况下及时停用他巴唑,因此医疗行为存在不当,对红红的患病存在一定的医疗过错。此外,司法鉴定还认定红红已经构成五级伤残。

  一审法院指出,由于目前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发病原因与多种因素有关,不能确定药物是红红患病的直接及唯一原因,因而法院按照鉴定单位的建议,认定儿童医院承担民事责任的比例为40%,赔偿杨某夫妇31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和8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审判决后,杨某夫妇上诉到了市一中院。同时,儿童医院也提起了上诉,他们认为自己并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然而,就在二审审理期间,红红不幸死亡,去世时她的年纪还不到10岁。

  市一中院认定了一审40%的责任比例,由于红红的死亡,法院更改了赔偿数额,判决儿童医院赔偿经济损失40万余元,精神损害金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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