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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14条”追责医疗事故 医生开错药或被吊销执照
发布日期:2011-07-06 15:33:04 来源: 荆楚网 编辑:tczx 浏览次数:(6546663)

  发错药、打错针,或将手术器械等遗留在患者体内,造成特大、重大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将被吊销执业证书。昨日,省卫生厅下发《湖北省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

  该办法共14条,主要内容包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事故定义;责任追究管辖范围;机构及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机构及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原则、加重处罚原则;责任追究的执行和备案。适用于我省境内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事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

  办法规定,对医疗机构的责任追究,轻则进行通报、警告,情节严重的,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对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相关医务人员的责任追究,轻则书面检查,重则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甚至移送司法机关。

  因发生发错药、打错针、输错血、拍错片、错报或漏报辅助检查结果、开错手术部位、将手术器械或纱布等异物遗留在患者体内、擅离职守、未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规程造成医院感染等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特大、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理。

  对12个月内发生两起以上“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以上”的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也将吊销执业证书。

  据介绍,该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加强对全省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促进医院改善服务,保障医疗安全,完善和规范医疗事故、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行政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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