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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被开除患上抑郁症 学校赔偿两万四千元
发布日期:2011-01-14 14:51:53 来源: 齐鲁晚报 编辑:tczx 浏览次数:(6509915)

  14岁学生因违反班规受到班主任处罚而患抑郁症,父母将其班主任和学校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学校赔偿学生24000元。 2007年4月,日照某中学14岁学生刘某因违反班规被班主任张某罚款,并被罚站一个多小时。当天下午放学时,其班主任对他说其已被学校“开除”。

  随后,班主任张某在未经刘某家长同意、未接到转入学校接收函的情况下,给刘某开具了转学证明,并加盖了该中学教导处公章。 刘某因受刺激回家后生病,先后到四家医院就诊治疗,后经日照市第三人民医院初步诊断为抑郁症。因刘某不满16周岁,还没有完全诉讼能力,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班主任张某此前曾以其违反班规为由撤销其体育委员职位,并罚款15元。学校和班主任张某的过错行为对其造成了损害,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万余元。 审理中,原告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以及原告患病与被告罚款、罚站、“开除”等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为焦点。法院委托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以及被告申请重新鉴定后,又委托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均一致,即原告为创伤后应激障碍,与“开除”等事件有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在短期内接连对原告实施罚款、罚站直至“开除”等一系列行为,给原告造成人身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行为已经对原告形成强烈精神刺激,并明显影响生活质量及社会功能,因此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应予支持。

  被告张某的行为可以看作是被告日照某中学授权进行班级管理的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被告日照某中学承担。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日照某中学赔偿原告医疗费、法医鉴定费、检查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4000余元,驳回原告要求班主任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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