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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医疗急救管理出新规 每辆救护车须配4人
发布日期:2014-02-08 13:38:41 来源: 济南日报 编辑:tczx 浏览次数:(6287860)
   急救网络医院急诊科不得使用“急救中心”名称、每5万常住人口配备1辆救护车、每救护车单元须配备3名工作人员和1名医疗救护员……记者昨天(7日)从山东省卫生计生委获悉,山东省就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做出新规定,力争使120急救更规范。
  山东提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包括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各设区市要独立设置一个市级急救中心,负责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指挥和调度;市级急救中心覆盖不到的县(市)区可设立县级急救中心(站),接受市急救中心的统一调度和业务指导。各市要合理布局急救网络医院,将本地区医疗力量相对较强的医院纳入院前急救体系,并将急救网络医院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告。急救网络医院急诊科不得使用“急救中心”名称。
  山东还将统一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配备。根据新规,各市、县(市)区要加强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配备,满足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及监护需要。具体包括五个“统一”:统一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120”为全省院前急救唯一呼叫号码,严禁以其他号码代替;统一标注急救中心(站)名称;统一调度院前急救资源,急救中心(站)负责指挥、调度急救网络医院,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统一救护车标识,院前急救救护车以市为单位统一进行车体喷饰,喷饰内容应包括医疗机构标志、城市急救中文标志、急救电话号码和编号,所有标识使用反光材料;统一院前急救人员着装。山东还要求,各市原则上每5万常住人口配备1辆救护车,设区市至少有3辆装备有车载呼吸机、满足危重病人转运需求的救护车,至少有1辆具有负压功能的救护车;每个县(市)至少有3辆装备有车载呼吸机、满足危重病人转运需求的救护车。
  在医疗急救人员方面山东提出,院前急救人员应为专职专业技术人员,每救护车单元须配备医、护、驾3名工作人员和1名医疗救护员。其中,执业医师应具有3年以上临床经验,执业护士应具有两年以上临床经验,医疗救护员从事辅助性医疗救助工作并应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前均应经过市级急救中心培训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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