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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指导意见》出台
发布日期:2011-07-15 11:12:14 来源: 农民日报 编辑:tczx 浏览次数:(6514684)

  为了让亿万农民享受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14日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我国将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确保今年年底前“每个应设村卫生室的行政村都有1所村卫生室,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

  在中国政府网刊载的这份文件明确了乡村医生职责,要求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另外,这份文件还就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等作出了规定。 

  《指导意见》规定,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等。

  根据《指导意见》,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指导意见》还就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指导意见》要求村卫生室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

  这份文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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