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实施,一旦查实企业销售劣质产品,立即“摘帽”。
按照《办法》,广州农业龙头企业考核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企业,方可列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候选对象。
具体计分标准有5个方面内容,其中,企业规模包括企业总资产、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等内容占据30分;企业信用包括税收上缴、职工工资、福利的发放等占据15分;企业管理绩效占据25分,包括企业实行标准化生产程度、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程度等内容;此外还有企业带动农户的绩效及企业竞争力影响力亦在评分标准中,分别占20分及10分。
经评分方法择优认定的“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称号在三年内有效,但在这三年时间内,市农业局会组织监测小组对龙头企业进行检测,一旦发现不合格的企业,将取消其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即每个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每三年至少检测一次,在此期间,若收到举报或部门通报材料或区县农业部门申请,其情况有待核实的,或企业发生突发事件或出现倾向性问题的,则随机进行检测。
在检测期间,若有企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或质量安全、环保不达标产品,在社会上影响恶劣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此外,可能会被取消龙头企业资格的情形还有:偷、逃、骗、抗税的企业;因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拖欠农户工资、租金等而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