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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食用油企业不得向餐饮服务环节销售散装食用油
发布日期:2014-06-19 20:15:00 来源: 新华网 编辑:tczx 浏览次数:(6139934)

  为进一步规范食用油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有毒有害食用油违法行为,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出台《关于加强食用油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自今年7月1日起,食用油生产企业不得向食品生产环节、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销售散装食用油和使用循环包装容器。

  意见规定,食用油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用油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建立原辅料进货验收及登记、生产过程质量监管、产品出厂检验和销售台账等制度,并真实做好相关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产品标识需符合国家标准,使用转基因原料生产的还需标识转基因字样,且其标识字体不得小于标识版面最大字符的2/3。

  食用油加工小作坊需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建立采购原料、来料加工及销售台账,做好相关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食用油加工小作坊不得使用浸出法生产食用油,其产品只能在加工现场零售,不得从事批发业务。

  食品经营户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持证照经营,切实履行进货查验及记录义务,查验生产者的资质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建立健全进货台账;不得销售无包装、循环包装、无QS标志,无标签标识、超保质期等食用油;不得将大包装拆零进行散装食用油销售。

  餐饮、食品加工、机关学校食堂等消费群体应从合法渠道采购预包装(非循环包装)食用油,建立进货查验制度,不使用来源不明、循环包装、无QS标志,无标签标识、超保质期、进货价格明显偏低的食用油。同时对废弃油脂、泔水油的去向负责,采用专用容器存放,建立处置台账,无资质企业不得回收废弃油脂。并且要与监管部门签订安全承诺书。

  各县(区)食品药监部门对食用油生产企业每年监督检查不得少于两次,小作坊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流通企业和机关学校食堂每年监督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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