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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销售过期食品最高可处货值10倍罚款
发布日期:2012-07-23 16:09:30 来源: 南方日报 编辑:tczx 浏览次数:(6554952)

  昨日,市工商局在官网公布2012年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项目《广州市超过保质期食品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对食品保质期及过期食品的处理方式作出规范。社会公众可于7月30日之前以书面方式将修改意见反馈至该局市场处。据悉,这是全国首个专门针对食品保质期的地方性监管办法。《办法》规定,快过期食品要明示,现场制售的散装即食食品当天没售完即视为过期。

  《办法》明确规定,现场制售的散装即食食品,在5℃~60℃的常温条件下保质期为2小时(4小时内未变质的可充分加热一次并当场出售),在-2℃~5℃的冷藏条件下保质期为24小时。当天营业结束时,未售完的现场制售散装食品视为超过保质期食品。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的底线也作了明确界定,如保质期为1年以上的,为期满之日前45天。《办法》鼓励食品经营者采取折价、特价、买一送一等促销方式加快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减少资源浪费。

  市民较为关心过期食品是否会处理后重新流入市场。《办法》明确,过期食品任何情况下不得重新进入销售环节,不得退回供货商或生产企业,也不得以打折、赠送、废品等任何形式将其解封、转运或丢弃。对商家违反规定、货值一万元以上的,最高可处货值10倍以下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

  《办法》还规定,大中型食品超市应当将临近保质期食品在销售场所集中陈列出售,或者在食品包装附加中文标识,向消费者作出必要的提示。市工商局相关人员介绍,超市、便利店、面包蛋糕连锁店的临到期商品都需要向消费者明示或者明告知,让消费者有足够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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