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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拟草案:地沟油加工食品最高罚款10倍
发布日期:2012-04-12 15:00:47 来源: 黔中早报 编辑:tczx 浏览次数:(6553674)

  目前,《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已进入征求修改意见环节。4月19日前,各市(州)卫生局、省卫生监督局、省疾控中心均可反馈意见,这表明我省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将进一步增强。 

  《草案》共计92条,其中16条为处罚规定。如以地沟油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品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将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草案》还拟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分析本地区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等方面的职责。同时,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对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和其他协助案件查办的人员,应当予以奖励(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贵州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暂行办法》规定,每起案件最高可奖励举报人10万元)。 

  为确保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的溯源,《草案》中还要求对包含进货验收、索证索票、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设备管理、贮存管理、销售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事项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对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召回记录应当保存2年。 

  食品添加剂销售也在此要求之列,销售者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台账、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小作坊食品须每年送检 

  《草案》中提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主动将生产的食品送往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每年至少送检1次以上。 

  要设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必须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合法生产场所,而生产场所不能建于居民楼等生活区域内。作坊的生活区、生产区及库房要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相隔离。 

  如果学校和单位等集体食堂、大型(连锁)餐饮业、超市、酒店采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米粉、豆腐等保质期短的食品,采购单位应当与其协商签订定期送检协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委托生产加工,也不得互相委托生产加工食品。 

  食品摊贩不能经营特定人群食品 

  《草案》中要求,食品摊贩除了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之外,还要在规定的场所、区域、时间内经营。特别是,食品摊贩还需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废弃物收集设施。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需配备防蝇、防尘、保洁设施。 

  另外,食品摊贩应当索取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0日。按照规定,食品摊贩不能经营专供婴幼儿、老年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和保健食品。 

  消毒餐具应有保质期限 

  《草案》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条件提出了量化指标。按要求,餐饮具消毒生产场所总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且不能建在住宅楼内,要距离可能的污染源30米以上。 

  消毒工艺流程必须按照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严格设置,不得存在逆向或者交叉。 

  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应当查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营业执照、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审核合格证和产品消毒合格证明,并留存其复印件。对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集中消毒餐饮具,则不得使用。 

  潲水油处置市(县)长负责 

  《草案》中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场监督管理制度和体系,以杜绝餐厨废弃物回流餐桌,而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实行市(县)长负责制。餐厨废弃物收集与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由特许经营单位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 

  必须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的24小时内,交给签订协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单位。与原料一样,废弃物也要建立台账制度,真实、完整记录每日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数量、去向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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