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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回迁房租客被另收电梯费 物业成投诉热点
发布日期:2012-03-16 16:13:25 来源: 合肥晚报 编辑:tczx 浏览次数:(6524522)

  投诉一:回迁房电梯单收是否为多收费?

  投诉内容:本人近期在包河区某小区租了一套房子。因属回迁房,针对业主是不收取物业费的,但对租客按1.2元/㎡的价格收取物业费,同时另收10元/月的电梯费。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电梯费等公共设备的费用已归到物业综合服务费用中,不另行收取。物业公司的收取是否合理?另1.2元的价格以何标准制定?拒交该费被停水停电,物业公司是否侵权?

  接诉人员答:根据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实施前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已明确期限,且没有到期的,可以按照原合同、原标准、原办法继续执行;或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约定;原合同到期后必须按照本办法执行。如所在小区的物业合同在8月1日后已重新约定,执行新约定的物业服务费,住宅小区内共用电梯、公共照明、消防设施、景观水系、监控系统、单元门禁等设施设备运行费,纳入物业综合服务费,不得另行分摊收取。

  二次供水未移交给供水部门的供水设备,其增压水泵运行费用可据实分摊收取,接受监督;合同未到期,仍按原合同、原标准、原办法继续执行,根据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物业费中不包括公共能耗费,我们要求物业公司收取公共能耗费应按实分摊,张榜公布。建议你找该房业主了解房主与物业公司的服务协议,查询收费标准和合同期限。

  投诉二:协议到期可按老标准收物业费吗?

  投诉内容:某小区物业公司协议早已到期,还不按物价局新颁布的物业收费标准收取地下车库费用,物业公司推说业主大会没有和物业公司签订协议,继续按以前的费用收取。

  接诉人员答:依据《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自愿按照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延续至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或续聘决定为止。建议你向业主委员会反映及时与物业公司签定新协议。

  投诉三:写字楼停车内外一样收费合理吗?

  投诉内容:本人在马鞍山路一座大厦上班,大厦地面停车场对在写字楼的上班族每天都要停放的车辆没有任何优惠,与前来办事的临时停车收费没有任何区别,这种收费标准是非常不合理的。

  《安徽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中第六条规定:写字楼配套停车场属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但同时第九条也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对长期停放的车辆予以一定的优惠。我们希望能得到适当的优惠,或者拉开时间段,比如:2小时以内5元,2~10小时10元,10~24小时20元,以区别临时停放与长期停放,也可以对长期停放的车辆采用包月收费,希望给予关注及解决。

  接诉人员答:《安徽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中第六条规定:写字楼配套停车场属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第九条中规定的优惠与否,请与物业公司协商解决。

  投诉四:香烟高价出售是否违法?

  投诉内容:据说香烟价格不能超过每包100元,而经开区的某超市南京九五之尊卖到每包110元,而白沙则卖到每包120元,这种行为是否违法?

  接诉人员答:香烟价格属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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