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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抽查调味品产品质量企业合格率93.2%
发布日期:2012-03-01 14:42:56 来源: 中国质检网 编辑:tczx 浏览次数:(6552252)

  近期,云南省质监局公布了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的调味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本次共抽查了昆明、大理、曲靖、玉溪、楚雄、昭通、红河、临沧、丽江、德宏10个州、市的88家企业91个批次产品,抽查重点为全省调味品企业生产的酱油、食醋、酱、味精等,暂不涉及鸡精调味料。 

  在本次抽查的88家企业91个批次产品中,经检验,有82家企业的84个批次产品实物质量合格,企业合格率为93.2%,实物质量总体批次合格率为92.3%。其中,抽取31家酱油生产企业的样品32个(占取证企业数的55.3%),30个批次的实物质量合格,实物质量批次合格率为93.8%,批量合格率为94.9%。抽取13家食醋生产企业的样品13个(占取证企业数的35.1%),实物质量合格12个,实物质量批次合格率为92.3%,批量合格率为96%。抽取25家酱类生产企业的样品25个(占取证企业数的54.3%),实物质量合格23个,实物质量批次合格率为92%,批量合格率为94.93%。抽取19家味精生产企业的样品21个(占取证企业数的48.7%),实物质量合格19个,实物质量批次合格率为90.4%,批量合格率为72.3%。在抽检的调味品中,总砷、铅、锌等有害物质和微生物指标、防腐剂、有机合成色素含量均在标准要求范围之内。 

  此次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有:一是酱类产品中超范围使用甜味剂。为提高酱类产品的口感,可以在酱类的半成品中添加食糖,以增加产品的甜味,也可以根据国家标准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使用安赛蜜(乙酰磺胺酸钾)甜味剂增加甜度,以满足特定人群的需要。有些企业为节约成本,又不了解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盲目使用糖精钠、甜蜜素(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等甜味剂,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本次监督抽查有两个酱类产品非法使用了甜蜜素。二是味精中掺加食盐太多。国家标准GB/T 8967-2007《谷氨酸钠(味精)》根据谷氨酸钠含量和添加物的不同分为味精、加盐味精和增鲜味精。在加盐味精中食盐含量不得超过20%,谷氨酸钠含量不得小于80%,包装上必须标注谷氨酸钠的具体含量。部分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加大食盐的掺入量,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本次监督抽查有1个样品以加盐味精冒充味精,有1个样品加盐味精的食盐含量为64.7%,属严重不合格产品。三是酱油中掺水太多,以配制酱油冒充酿造酱油销售。在国家标准中,酱油分为酿造酱油和配制酱油。配制酱油以酿造酱油为主体,是与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食品添加剂等配制而成的液体调味品,酿造酱油的比例不得小于50%。有些企业为了降低制造成本,在酱油中掺入过量的水,以假冒产品充斥市场,进行不正当竞争,从而导致产品质量急剧下降。本次监督抽查有两个标称为“酿造酱油”的样品氨基酸态氮含量严重不足,名不副实。四是食醋中醋酸含量不足。与酱油类似,在国家标准中,食醋分为酿造食醋和配制食醋,总酸不合格主要也是因为掺水过多而致。本次监督抽查有1个标称为“酿造食醋”的样品总酸不合格。五是标签标志不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食品标签的标注有明确的规定。本次监督抽查有14个样品食品标签不合格,主要是食品名称标注不规范,净含量字符高度不够,标注内容不全等。 

  目前,云南省质监局已将此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并责成各州、市质监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产品质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的法律责任,严禁以罚代刑,罚过放行。对于标签不规范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于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责令立即停止不合格食品品种的生产,立即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对召回的产品和库存的不合格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同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据介绍,该局将继续对全省调味品产品质量进行跟踪抽查,加强企业监管,规范调味品行业的生产秩序,提高调味品整体质量水平。对产品质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将按时复查,对抽查中质量较好的企业,加大宣传力度,为消费者创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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